未收到除名公告可否需要撤销除名决定
可以需要。
停薪留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办理的并不多见,双方一般会签订书面的文件,对于在此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并对到期后问题的处置进行约定。从字面上讲,停新留职非常不错理解,通俗一点就是不再从单位支取薪资,但相应的职务是要保留的,职位可能没了。从法律角度上讲,停薪留职是保留人事关系的一种事实方法,相对于正常上班来讲,普通的不同在于不在从单位留取薪资,而是因种种缘由或自主创业或因其他缘由等不再向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但根本的性质并没发生变化,哪就是职员还是单位的职员,身份关系并不由于协议的签订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因你单位之间无书面的停薪留职协议,因此过多的讨论协议没意义,由于口头上是对停薪留职的有关条约没办法一一约定了解,双方之间对口头协议的表述不可能达到一致,过多的讨论没事实依据的停薪留职协议,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意义。
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需要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在事业单位一般还需要单位的领导批准,双方的人事关系才能从法律意义上认定为终止。你虽然向单位递交过书面离职报告申请,但由于并非你本人亲自书写,签字摁手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可以认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即便倡导你交过此书面报告,并且有证人证明的状况下,也将因不是你亲笔签字而致使单位的陈述苍白无力。概
除名的决定、公告从字面上讲,假如单位单方做出来,放在我们的办公室里,哪只能叫文件,没发的文件,不可以称之为公告。公告是有受众主体的,是面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和一种行为。除名的决定或公告是要以职工收到并经确觉得生效条件。
《中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职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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