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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www.fqwsa.com 2025-06-14 合同纠纷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便是后来产生的包括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


凭着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伴随电子


技术的进步,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


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不过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国内现在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结合国际通


行观念,可暂将它定义理解为:在互联网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肯定目


的,通过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邮件,是以互联网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


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根据商定的标


准使用电子方法传送和处置具备肯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2、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括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


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备以下特征: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互联网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


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名所


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使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主营业地


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备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


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容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


有肯定的局限性。


2、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具备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大家对“文件”并没法定的概念,但约定俗成的看法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伴随电子合同的进步,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使用方法律确定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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